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4-04-09浏览次数:1016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意见》,强化工作责任机制,规范我院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完善学籍学历管理分级责任制。院长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学历工作院领导,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学生处长承担组织实施责任;系部负责人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是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具体责任人。

 

第二章   新生入学与复查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本院的新生,应当持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或身份证)按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办理相关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书面向学院学生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负责,纪检监察,招生、学籍管理、学生工作以及系部等部门参加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认真做好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五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由系部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报学院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报有关部门查究。复查有疑问者,报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处理。

第六条 学院组织新生进行健康复查,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在短期内能治愈者,经系部同意,报学院学生处审核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者,但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处根据核对的《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核对表》,核查、更改、补充相关信息后,按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整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填写学籍注册统计表。通过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传当年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将学籍注册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学生处审核备案。学生处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后,将已注册的学生名单在学院网站上公布,供学生上网查询。学生也可登录教育部网站查询个人学籍注册情况(教育部网址:http://www.chsi.com.cn)。

第三章  学籍注册

第八条 学籍注册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在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工作。各系部、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九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结果是学生毕业时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审核依据。学生处每年11月30日前要将复查合格取得学籍的新生信息进行注册,并组织做好学生信息查询确认工作。

第十条  学生学年电子注册是对在校学生新学年学习资格的认定,是对学生实施在校期间全过程的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是加强高校学生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要严格抓好在校学生学籍资格审定,据实、准确办理学生学年电子注册。在实施新生和在校学生学年学籍电子注册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学籍学历管理分级责任制,确保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学年电子注册内容包含各年级在校生新学年学籍注册、上一学年学籍变动及奖惩等情况标注。内容包括(1)学籍状态:注册学籍、暂缓注册、保留学籍、休学(分病休、其他两类);(2)学籍变动:留降级(试读)、转学(入、出)专升本、本转专、复学;(3)学籍注销: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死亡等及其原因;(4)学籍记载:奖励级别及名称、处分种类及原因。学生处根据各系上学年上报在校生情况对学生学籍信息网络上进行标注。在标注的同时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将相关材料上报、备案。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无正当事由不注册者,不予安排考试。

第四章 学籍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成绩管理与日常学籍管理是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学生学籍变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教务处制定和完善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和管理办法,客观地对学生学习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学生处规范学籍变动处理程序,对学生休学、复学、留级、退学、转学等学籍变动手续要严格申请、审核和审批,落实责任到人,并做好归档和变动信息的上报,切实维护学院办学秩序。学籍异动包括以下内容:

1.转专业;

2.留级、降级、重修、跳级;

3.休学、复学;

4.退学、死亡;

5.违纪处分;

  6.转学。

第五章 电子注册及学历证书

第十五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即时注册制度,认真做好学历证书颁发与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加强学历证书管理,规范办理学历证书颁发工作。落实学籍学历管理分级责任制,对证书的注册做到该注册的一个不能遗漏,不该注册的一个不能注册,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对毕(结)业证书即时注册,确保在发证日期的当天,学生就能查到自己的毕业信息。

第十六条 电子图像采集、电子注册信息

    (1)毕业前的最后一学年上半学期,学生进行毕业生电子注册图像采集,毕业生的像片拍摄、整理工作统一由教育部指定机构完成。

    (2)教育部指定机构将在规定的时间到校进行实拍,不进行照片翻拍。

    (3)未能在规定时间拍摄像片的学生,请主动与所在系(部)联系,及时报学生处登记后,按规定时间自行到指定地点补拍。

 (4)因学生个人原因未采集到像片而未能于毕业当年领取学历证书者,由学生本人负责。

    (5)未经电子注册的毕(结)业证书,国家不予承认。

    (6)电子注册信息中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必须与招生录取时信息一致。凡因学生擅自改动本人信息(如身份证信息变动,出生日期和户口本上的出生日期不符合)导致电子注册信息不准而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7)网上信息: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民族、政治面貌、出生日期、入学日期、专业、层次、学习形式、学制、身份证号和电子图像。

(8)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图像、学历认证等查询网址:http://www.chsi.com.cn

 (9)学历证书信息:

    ①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②专业、层次(高职(专科)或初中起点五年一贯高职)、毕(结)业。

    ③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④由教育部指定机构进行“电子图像采集”的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并骑缝加盖学院钢印。

    ⑤学院名称及印章,校长签名。

⑥发证日期、电子注册号。

第十七条 毕业前的最后一学年下半学期,学生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核,并上报省教育厅预注册审核。每年6月进行应届毕业生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并填发毕(结)业证书。每年的七月一日后学历证书注册信息进入全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档案库,供网上查询。

第十八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学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在校期间一般不予以转专业。特殊情况下,对于一年级学生,下列情况可以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1)学生学习成绩优秀且确有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并经校医院审核,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3)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困难(如学生留级后,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等)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等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考虑转专业要求。  

(1)已经入学满一年以上的学生;

(2)“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对口招生、单独招生、跨文、理科等不同招生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专业;

(3)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1)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两份),将申请交所在系部。由所在系部及拟转系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学生处会审核后,决定是否批准申请,最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2)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到学生处办理转专业手续,正式进入转入专业就读。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的条件:

(1)被我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等正当理由的可申请转学。

(2)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由下一批次招生院校转入上一批次招生院校的;

    3、“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对口招生以及实施单独招生录取的学生不予转学

  4、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 应予以退学的;

   6、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要求转学时,应当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部签署同意、经学生处审核,由学院批准,拟转入学院审核。具体要求按安徽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学生申诉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学籍学历方面提出申诉,按照《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章 学籍信息安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学籍学历管理数据保密制度,充分利用数字证书(密钥)等办法做好学信平台上数据准确、安全性维护,对学生的相关情况予以保密。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更改或查询库中的数据,不得用作其它用途,确保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不扩散。

第二十六条  加强信息技术安全工作,做好服务器的病毒防控工作,防止“黑客”攻击,建立预警机制,保证学籍学历管理在系统内安全正常运行。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学院要不断完善和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落实学籍学历管理分级责任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职责,将学籍学历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八条  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解决。

第二十九条  在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