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技能竞赛管理办法(暂行)(皖职院〔2017〕49号)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8日编辑:admin浏览次数:3224

      皖职院〔2017〕49号

       

      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扎实做好我校技能竞赛的管理工作,学院研究制订了《安徽职业技术学院技能竞赛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印发。请各部门、各二级学院(部)对照文件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安徽职业技术学院技能竞赛管理办法(暂行)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4月28日

       

       

       

       

       

       

      附件: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技能竞赛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全体师生积极参加技能竞赛,构建技能竞赛三级实施体系,形成以赛促教、以赛促学的良好氛围,推进学院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发挥技能竞赛在创新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能竞赛是指与专业教学或大学生实践和创新创业能力关系紧密的有组织的竞赛活动,不包括群众性的文化类、文娱类、体育类比赛。

      第二章 竞赛级别

      第三条 技能竞赛级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四个级别。

      一类:最新版的《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A、B类项目》列表中的A类赛事;

      二类:最新版的《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A、B类项目》列表中的B类赛事和B类赛事中未包含的国家其他部委、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国家级行业协会、省教育厅或省教育厅联合其他厅局举办的各类大赛;

      三类:省其他厅局、省级教学指导委员会、省级行业协会和地市举办的各类大赛;

      四类:学院举办的各类大赛。

      第四条 学院重点支持一类和二类中的B类赛事。

      第三章 竞赛组织

      第五条 学院鼓励有组织的参加各级各类大赛,但所有竞赛项目参赛申请,均需二级院(部)指定专人登录安徽职业技术学院技能大赛管理系统申请参赛,经科研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参赛。未经审批参加的各类竞赛获奖在奖励时不予认可。

      第六条 校级技能大赛由相关承担部门负责组织报批和实施。

      第七条 各二级院(部)应在全校范围内遴选具有高度责任心、较高业务水平的竞赛指导团队。

      第八条 获得学院批准参赛后的团队应严格按计划组织训练、参赛,具体管理由组织申报的二级院(部)负责。

      第九条 集训及参赛期间受影响的学生课程成绩评定参照《任你博公布学生参赛期间受影响课程成绩评定办法的意见》(皖职院教【2011】115)实施。

      第十条 竞赛项目结束后,团体获奖的奖杯、奖状、奖牌等需交科研处。个人获得的奖状和证书复印件交二级院(部)保管,并在二级院(部)相关栏目下展示大赛获得的奖杯、荣誉证书,技能竞赛作品、产品以及典型案例。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技能竞赛专项经费,由科研处与财务处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技能竞赛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包括赛前训练和外出参赛(不包括设备、耗材、软件等相关材料的购置)。

      第十三条 在校学生利用寒暑假在校参与集训,需上报学院审批,学院同意后按照50元/天人标准予以补助(含餐补)。

      第十四条 异地参赛的选手餐补和交通补助参照学院财务制度规定的教师标准执行,未指定宾馆住宿的,本着经济原则,选手住宿按照教师标准一半执行;同城外出参赛的学生市内交通费和餐饮补助按照100元/天人标准实行包干制度。同城外出参赛住宿需向学院报批。

      第十五条 住宿费用报销由指导教师统一使用公务卡,其他补助以划入学生校园卡形式实施。

      第十六条 因教学安排而外出的学生返校参与指导和训练,根据指导和训练任务,在履行申报手续后,按照《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劳务费发放暂行规定》(皖职院人2013【98】)中的勤工助学小时标准8元/小时发放,总集训学时不超过300小时。

      第十七条 对于校外专家参与指导选手训练的情况,按照《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劳务费发放暂行规定》(皖职院人2013【98】)中的培训、指导相关标准由校人事处、财务处和科研处核准发放。

      第十八条 竞赛项目结束后,二级院(部)将有关费用单据汇总,按照学院有关财务规定连同参赛总结报科研处审核、校领导审批后,再与学院财务结算。

      第十九条 每年12月底由科研处负责牵头列出下年度预算计划,报学院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竞赛奖励

      第二十条 竞赛获奖等级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末对当年的竞赛项目进行奖励,具体申报日期及要求以具体通知文件为准。没有按时申报奖励,将推延至下一年度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参加技能竞赛获奖的表彰奖励按照《安徽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竞赛管理办法》(皖职院教〔2011〕79号)和《安徽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竞赛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的指导教师,年度直接认定为“教科研积极分子”。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其他职业技能竞赛获奖,作为“优秀教师”评选、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在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学生,在各类评优、奖学金评选等过程中学院将优先考虑,毕业时可优先推荐就业单位。

      第二十四条 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学院适时对组织参赛的优秀部门和优秀指导教师进行校内通报表彰。

      第六章 其他说明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参赛团队必须以“安徽职业技术学院”的名义参赛。

      第二十六条 学院的奖励不包含竞赛组委会颁发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项目或其它特殊情况科研处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人事处、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