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职业技术学院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6-21浏览次数:160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低值易耗品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一部分。为加强学校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和使用,完善内控机制,防范廉政风险,根据《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皖教财【2018】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是学校低值易耗品采购及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低值易耗品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各部门、二级学院(部)负责对本单位低值易耗品的日常管理,是低值易耗品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

第三条  学校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合理调配、专人负责、安全节约的原则。根据物品类别,本着适当集中、方便领用的精神,各使用部门安排专人负责物品管理工作,明确责任,严格管理,防止低值易耗品的流失,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章  低值易耗品的范围和分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低值易耗品是指教学、科学研究、体育器材、生产、基本建设和行政管理等各方面使用的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资。主要包括实验材料,如:实验用到的原材料、燃料、化学试剂等;办公耗材,如:文具、硒鼓等;价值较低的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等。

第五条  低值易耗品的分类内容可参考《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84】教供20号)的分类目录。

第三章  低值易耗品的购置

第六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部)每年将低值易耗品预算纳入年度总预算,并根据工作需要,于每学期期末对库存进行盘点,根据库存情况申报下学期所需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申报程序按《安徽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由国资办进行汇总。

第七条  批量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由国资办统一汇总后,按照《安徽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各单位急需的零星专用、不适合批量招标采购的低值易耗品,经学校同意后,由各单位自行采购。

第四章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应逐步改善低值易耗品存放的库房环境,加强对库存低值易耗品的质量管理,掌握本单位的低值易耗品使用规律,建立库存物品定额储备制度,严防损坏、变质、丢失。

第九条各使用单位购入低值易耗品后,要及时按照《安徽职业技术学院验收管理办法》进行认真验收,并凭据验收表、合法票据、明细清单、合同等材料办理入库出库手续和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条  库房低值易耗品的保管应做到定位存放,存放有序,零整分开,帐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对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应加强集中单独保管,精确计量和记载,并应定期进行查对,防止因管理不善变质,造成自燃、爆炸和泄毒等事故。

第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要配备责任心强,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保管员,负责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及帐、卡的管理。管理人员应力求稳定,调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各使用单位每年对低值易耗品的使用情况清查一次,以保证物尽其用,避免浪费。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设置有品名、数量、单价的物品明细帐(或电子账),按照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级别,对库存各类物品根据有关凭证及时进行增减记录。

第十三条  国资办对各使用单位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管理不到位的相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涉嫌挪用和虚假列支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责任人,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因责任事故造成的低值易耗品的损坏、丢失,应由责任人按照损坏物品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第十四条  对于达到使用寿命或损坏无法维修的低值易耗品,由各使用单位统计报国资办进行统一报废处置。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办负责解释。